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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屡次以身试法 盗窃惯犯再“进宫”
2019-07-19 10:17: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现在社会上小偷小摸的行为特别多,不仅给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且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这种行为必须要杜绝。

  2018年10月13日凌晨,钱某某窜至沛县新城区某小区楼下,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钱某某拨打电话联系收废品的,收废品的开车将钱某某盗窃来的电动三轮车拉入废品收购站,并以800元的价格收购。后赵某某将该电动车追回,返还给受害人。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辆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

  2018年10月20日晚,钱某某窜至沛县某小区楼下,盗窃电动车电瓶两组,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1550元。

  犯罪嫌疑人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4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钱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