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平时没有工作,也找不到活干,就想去偷点东西。2018年4月份,王某某在村里溜达,想到一户人家偷点东西。溜到庄北头的时候看到一家门朝东的院子大门上挂着锁,但没锁上,王某某想家中应该没有人,就偷偷摸摸的开门溜进院子。
刚到客厅,王某某就听到有人在敲大门,他来不及去翻东西了,直接跑到二楼的楼梯间,从楼梯间窗户爬到后面的一家院子。王某某想不能什么没偷就离开,于是他进了一间卧室里,翻个底朝天,看到抽屉底部有10个一元硬币,王某某就把10个硬币装在裤子的口袋里了。
偷完之后王某某想离开,这时候王某某听见外面有人在说话,王某某就躲着没敢出去,但还是被人发现了,他顺着大门往外跑,跑了有一百多米王某某就累了,在路边菜地里躲一下。过了三分钟左右,就来了四五个人把王某某围住了,没一会儿派出所的警察就到了。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2018年5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无业找不到工作都不能成为盗窃的理由,违法必究,十元钱一样要定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家中贵重物品妥善存放,以免被盗遭受巨额损失。此外,一旦发现家中失窃,要保护好现场第一时间报警,等待警方到达并实施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