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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变造同村人的驾驶证 不知系统识别的仍然是证件号码
2019-07-19 10:4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的一天,王某某在某镇路上捡到一个驾驶证,他看驾驶证上的地址和他是一个村的,就把这个驾驶证拿回家了,想拿着以后用。

  王某某自己没有驾驶证,想搞运输赚点生活费,就脑子一热把驾驶证上的照片撕掉贴上了自己的照片,把别人的驾驶证变造成自己的了,之后就用这个驾驶证开车跑运输。2018年4月,王某某开车到山东拉水泥,在沛县沿湖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的民警给查获了。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变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拾到同村的人的证件,就想着占为己有,这种理由在别人看来可能会有些好笑,但事实中确有这样的事存在。当前是信息化社会,系统识别的就是比对的人脸和证件号码,老旧的变造证件早已行不通,不要想着用歪门邪道的方法去获取不正当的便利。应做知法、懂法、守法公民。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