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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自家人的盗窃 更是让人不齿
2019-07-23 16:3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的姐姐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忙接孩子,王某某接了孩子后把孩子送到姐姐家。一进家门,孩子就跑着去玩了,王某某就悄悄去了姐姐婆婆的房间。

  他发现床上有个钱包顺手就拿了装包里,紧接着姐夫回来了,王某某把偷来的5000 元放在了电动自行车的里面。后来姐姐给王某某打电话说家里的钱少了,让王某某回去说明情况,王某某到的时候正好派出所的民警也在,民警就把王某某带走询问情况。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交代情况,并退还盗窃钱款。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上述案件中,王某某因为贪心落下一个不好的名声,更损坏了亲戚之间的感情。亲戚之间去家里聚餐、互相帮忙是常有的事,不能见到钱财就抑制不住内心的贪念,亲情是钱财买不到的,管住自己的手,抑制住见财眼开的欲望。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