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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为假合同伪造国家印章 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2019-08-09 16:59: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3月的某天,胡某某去粮食局办事时知道了粮食局有重建粮库的工程。后来他去王某某店里时王某某说自己丈夫没好工作,问胡某某沛县有没有合适的工作,胡某某告诉她粮食局可能有活但是得等。后来她问胡某某等粮食局的活下来能不能和她丈夫一起做,胡某某说等活下来再说。

  后来王某某和她丈夫拿了一份仿造的和粮食局的工程合同,想拿这个去骗钱。他们问胡某某能不能弄到粮食局的章,胡某某说有粮食局章的样本可以帮着刻一个,但是不能用作其它的,用完就得扔掉。胡某某在徐州某银行对面的路口里偷偷刻了一个沛县粮食局的章,给他们用完之后就扔了。后来警方找到了胡某某,于是案发。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政府的公章都敢私刻去获益,那么政府的权威性体现在哪里?没有公权力却用了公权力,违法犯罪监狱就在那等着你,帮人办事,不是伪造变造。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