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9日晚11点,胡某某、魏某某、杜某某还有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魏某某、杜某某两人出去买烟,看到附近的商店都关门了,他们就去某酒店吧台去买烟。酒店服务员孟某甲说他们不卖烟,只有自己身上的半包烟,问魏某某要不要,魏某某觉得这酒店服务员态度不好,就和他们骂起来了。
过了一会魏某某一个人回来了,跟胡某某他们说在某酒店和吧台的人吵起来了,对方说喊人,魏某某就回来喊着胡某某他们去看看别出了事。胡某某他们就跟着魏某某到了酒店,胡某某看他们也没有打架,胡某某就在一旁劝,对吧台的孟某甲和孟某乙说别吵架,孟某乙还是没有停止辱骂。胡某某让孟某乙道歉,孟某乙不愿意道歉,胡某某就和对方打起来了。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与孟某甲厮打中,将孟某甲鼻部打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虽然胡某某等人同被害人孟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是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有两次犯罪前科,根据相关规定,对此类人员因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半包烟的争吵,演变为朋友的牢狱之灾。吸烟有害健康,在烟瘾上来的时候各处求烟不成,肺里难受的感觉就变成了冲动的导火索,喊朋友参与来只会让事态升级,为朋友出面不是意味着动手打人,而应该是妥善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