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男子套用同伴驾照信息办假证 为逃脱法律制裁竟谎称同伴去世
2019-08-06 17:34: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郭某某一直没有驾驶证,出狱后一直帮着别人押车,后来想伪造个驾驶证自己开车。郭某某花了200元办理了假证,驾驶证上的照片、名字是郭某某的,驾驶证号和住址都是满某某的。2017年5月15日晚上,郭某某开车行驶到沛县龙固检查站时被交警查获了。

  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郭某某的时候,他说他的驾驶证是去世同伴满某某帮其办理的,他当时想着说说满某某死了,这样公安就会把自己给放了。

  经查证,郭某某伪造的驾驶证的证号及档案及档案编号是同伴满某某的。公安机关经过查证,满某某没有帮助过郭某某办假证。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郭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刚出狱没多久跟着同伴踏踏实实押车是份不错的差事,想要自己开车可以去考取相应驾驶证,而不是套用同伴驾驶证信息办假证。被查获后还谎称同伴帮自己办理的驾照同伴已经去世,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很严谨的,郭某某出狱后“再进宫”主要原因是自己对法律的轻视,再次入狱希望他能好好反思自己的行为,出狱后做合法公民。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