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的某天,沛县某镇有一家举办婚礼,鹿某某去摄影摄像。11点多婚礼仪式开始,婚礼中有新郎新娘改口的环节,双方父母给改口钱四个红包,当时鹿某某都给录下来了。
仪式举行完,新郎新娘喝交杯酒,鹿某某进主屋东间卧室喊人准备拍全家福,当时屋里没有人。鹿某某看到新郎新娘收的四个红包在卧室床上,鹿某某见四下无人顿起贪念,装了一个红包离开了房间。
之后鹿某某出了新郎家门,沿着南北路往北走了20 米左右,他把钱从红包里面拿出来放菜地里用石头压上,把红包扔了,然后回去继续摄影。结束了之后鹿某某就在那吃饭了,吃饭的时候有人问鹿某某拿钱了吗?鹿某某说没拿,那人翻了鹿某某的包看到没有就走了。
后来新郎家里人报了警,警察过去了之后登记了鹿某某的信息,鹿某某到派出所后警察问鹿某某关于红包的事情,鹿某某就承认了。然后鹿某某就带着警方到藏钱的地方把钱找到了。
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赃款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结婚当天大喜的日子里家里人来人往宾客众多,婚礼流程繁杂,双方家人都忙得不可开交。所以要提前找好人负责看管财物,避免丢失。作为一名婚礼摄像师,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即可如果,见钱眼开控制不住自己的贪念,等待的只有法律的严惩。上述案例中,鹿某某不只是工作受影响,更重要的是个人的信誉也会极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