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沛县某镇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某镇王某某家院子里面种有罂粟。民警接举报后,迅速赶到现场,出示检查证和人民警察证对王某某家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王某某家院子里面非法种植有疑似罂粟幼苗(未开花),经当场清点,一共为1000余株。
大概在两年前,王某某经常去村里的商店,在路上王某某看见李某某(已去世)家的门口种了几棵罂粟,花苞大,王某某觉得长得好看,就要了一个打算带回家煮菜吃。王某某一直放在自家抽屉里面,后来就把这事忘了。
2017年王某某在商店玩的时候,听人说罂粟种了能当菜吃,王某某这才想起来家里面还有一个罂粟花苞,腊月初的时候王某某把罂粟种子撒在自家院子里。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罂粟、大麻等毒品的危害逐渐被群众所熟知。日常生活中,还是有些人没有认识到罂粟的危害,甚至因为其花朵美丽在家中种植或用来做菜。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私种毒品原植物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