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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酒后不明缘由跟着朋友殴打他人 为“义气”买单四人被判
2019-10-09 14:5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房璇

  2018年6月某日凌晨,陈某某和孟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等人从沛县一个KTV出来走着去饭店。

  快到饭店的时候,孟某某和路过的一男一女发生了争执,陈某某先走的,听说这个事情之后返回询问具体情况,孟某某和对方的人没有理会陈某某,突然孟某某和对方的人打了起来,张某某和夏某某也跟着动起手来,陈某某借着酒劲也打了对方,把男性被害人打倒在绿化带里,还一直踢该男子,过程中把对方女的手机给摔了。经法医鉴定,孟某某等人造成男性被害人轻伤二级。

  孟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夏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9年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判处张某某、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生活中总有不如意的时候,应当选择正确的方式排解压力。上述案例中孟某某和路过的人发生了小冲突,不选择合理的方式去解决而是随意殴打他人,作为朋友出于“义气”,不明缘由就跟着实施暴力行为,最终等待四人的将是严厉的刑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