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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生活不顺就辱骂恐吓他人?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理!
2019-10-14 10:3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房璇

  孟某甲平时靠拾破烂卖钱花,借拾破烂之名多次去学校饭店门口偷走他人财物。孟某甲当兵没当成,娶了个南方媳妇也跑了,没有儿子,孟某甲现在年纪大了,扬言要杀人,说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 孟某甲嗜酒成性天天喝顿顿喝,白天要喝一斤,夜里也得喝三四口,上个厕所回来也喝。2016年以来,孟某甲借着酒劲,多次辱骂同村孟某乙等人,在2018年6月,孟某甲拿着刀,扬言要把本家亲戚傅某某小孩全都杀掉。

  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孟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警示】

  上诉案例中孟某甲生活不顺心,不反思自我调整自己生活状态,反而纵容自己用错误方式发泄情绪,不仅盗窃他人财物还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民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遇到这样的人,及时报警处理。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