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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出门在外 安全第一
2020-03-02 11:30:00  来源:  作者:朱悦然

  2018年05月12日08时18分,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沛县沛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沛县宁小楼村南掉头时,与同向行驶王某某驾驶的苏F5****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二车受损。经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沛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对社会秩序有很大的影响,构成交通肇事罪,该案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交通肇事罪: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