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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擦亮眼睛找对象,莫把骗子当成宝
2020-03-02 11:1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萍

  2015年5月,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赵某某后,利用赵某某想和其处对象的心理,于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隐瞒个人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等个人真实信息,虚构有还款能力,以父亲生病、女儿上学、家人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先后多次向赵某某索要钱财,合计人民币210600元。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3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六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具体规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示】

  现如今很多人利用骗婚的手段来骗取钱财,找对象时一定擦亮眼睛,一旦涉及钱财交易,要格外慎重,注意及时沟通并止损,固定证据,及时报警。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