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5日21时许,郝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L****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沛县沛敬路时,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9年1月9日,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郝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6.3mg/100ml血,构成醉酒驾驶。
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对社会秩序有很大的影响,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郝某某(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郝某某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韩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