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E5738牌二轮摩托车从沛县鹿楼镇联合饭店沿龙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沛县龙固镇鸡市十字路口时,与前方同方路北侧步行的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某受伤,后沛县公安机关出警至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带其进行抽血。2019年8月13日,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许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0.9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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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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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