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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入户盗窃:都是纪念币的错
2020-03-10 09:31: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尔玉

  2019年8月27日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至沛县鹿楼镇房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谭某某家一楼东侧卧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1块纪念币。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涉案赃款人民币二千元及纪念币予以一块追缴,发还被害人。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具体规定如下:

  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示】

  生活中丢失物品、钱财的事情比比皆是,这就要我们每个人都重视起来安全问题,不给小偷有机可乘的机会,出门一定关紧门窗,提高防范意识。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