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先后五次潜入沛县朱寨镇、栖山镇、丰县华山镇等地盗窃农民在自家养殖的小猪仔,涉案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案释法: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如何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条即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警示:
盗窃犯罪在我国是一种常见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和人民的财产安全。该起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在凌晨入户盗窃农民家中养的小猪,本以为是顺手牵羊的行为,怎知却触犯了法律。在此提醒大家,防盗意识要抓紧,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随手锁门举手之劳,防偷防盗事关重大,打击偷盗,要做到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