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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现实版的狼来了
2020-03-26 10:5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房璇

  孙某某是个惯偷,在她前夫那里,孙某某偷过邻居好几次三次手机。邻居多次盘问,孙某某最后没办法也都承认了,也把盗窃所得还给邻居了,孙某某有一次假装提醒邻居说他家门没锁,由于邻居知道她是惯偷,到家之后就核对家里东西,发现东西少了,就去孙某某家里找,就找到了。孙某某在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先后盗窃多起,合计人民币价值1000余元。孙某某因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2019年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警示】

  多次盗窃邻居的东西,就是现实版的狼来了,品行已被大家看透,不主动改造,不为自己,难道不为自己的小孩想一想吗?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