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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专职带娃深感无聊 建群传播淫秽视频获刑 警示:不为牟利也犯法
2020-08-26 09:30: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 年4 月份的时候,苗某某用手机登录了两个微信号,苗某某用其中一个微信号建了一个微信群,同时用另外一个微信号在这个群里聊天,苗某某就在微信中用一个微信号找好友拉他们进群,然后苗某某就用一个微信号专门在群里面发黄色视频的连接供群成员观看,这个群到最后大概有200多人。苗某某没有工作,在家就是照看孩子,小孩小,苗某某闲着无聊就建了这么个微信群,主要是想打发时间,发黄片的目的就是想留住群里的人,就是吸引他们继续在群里,不然都退群了苗某某就没人聊天了。

  2018年4月份以来苗某某多次在该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观看链接,多达100多部,经鉴定这些视频均是淫秽物品。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苗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越长大就会越理解工作到底是为了什么,有时候是为了赚钱,有时候也是为了让自己有些事情干,不会太无聊,不会去做这种违法乱纪的事情。对于孩子,男女双方都有照看的义务,不能只是女性看孩子,男性也该承担起这一部分的责任,而女性更应该在小孩脱离哺乳期之后,找一份正当的工作去做,丰富自己的生活。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