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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身试法的队友 送你“二进宫” 警示:知法犯法 严惩不贷
2020-08-26 10:5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蒋某某和石某某十多年前就认识了,蒋某某是2018年4月刑满释放的,出来后蒋某某就回了老家。有一天蒋某某在家无聊,蒋某某就给石某某打电话联系。石某某问蒋某某在家干啥来,蒋某某说没事干。他就提议让蒋某某到沛县来偷车,他说沛县的监控少,他在公安机关也有亲戚,有啥事好照料,后来蒋某某就到沛县来了。他们事先说好的,蒋某某负责偷车,石某某负责处理,石某某是因为在外面欠点钱,想偷车卖掉还人家钱,不想让自己媳妇知道。

  2018 年5月至6月期间,蒋某某、石某某共同预谋后,先后多次驾车至沛县城区,通过接线的方式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若干辆,合计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

  蒋某某、石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现在司法透明公正,谁敢包庇这种犯罪分子?没有钱,就找活干,欠别人钱,就慢慢的赚钱还,用盗窃的方法以身试法,法律必将严惩不贷。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