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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酒驾遇堵车 嚣张抢道引纠纷 拘!
2020-08-25 10:2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吕某某和同村的陈某某等人开车去走亲威,中午在亲戚家里吃饭。吃饭期间吕某某喝了大概半斤左右的白酒。吃完饭后吕某某又在亲戚家坐了一会才离开。

  吕某某驾车载着陈某某一块回家,当吕某某驾车行驶到一个路口,因路口堵车,与前面的一辆车争抢车道,便与车主发生纠纷。在争执期间对方看见吕某某有酒意就报警了。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带吕某某去卫生院抽血了,然后就移交给交警处理了。经鉴定,吕某某静脉血样内检出乙醇,含量为140余mg/100ml.

  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在路口堵车的时候,争抢车道本身就是让司机很气愤的事情,出来理论还一身酒气,就不只是理亏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存有侥幸心理的酒驾必被查!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