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贼不走空,下面就是典型的盗窃案例,上到几万元下到几块钱,一包烟、半瓶酒都不放过,走街串巷实施盗窃,可谓是走遍了整个沛县。
2011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田某某骑电动车携带撬棍等工具,至沛县五段镇、敬安镇等乡村,采取撬别门窗等手段,共盗窃105起,价值人民币779000余元。盗窃的香烟部分销售给张某某,案发后从被告人田某某家中扣押了人民币190000元,贵烟、紫树等香烟93条,价值人民币13203元。
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别等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认定田某某构成盗窃罪。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10日,沛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田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对田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