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徐某某在工房北边的小吃部和朋友们喝酒,徐某某喝了二两多白酒,大概九点半结束的,朋友王某某家在西边住,结束后徐某某开着车送王某某回家。
王某某开的车是上海的牌照。他们从工房北边的小吃部行驶至交警查酒驾的地方被值勤的交警查到了。因为交警怀疑徐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执勤民警带徐某某到中队进行吹气检测并做了抽血经鉴定,徐某某乙醇含量为180余mg/100ml血。
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路途辛苦,与友喝酒,徐某某放松一下没问题,但是喝酒不开车,开车必被查,侥幸心理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