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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酒后骑摩托去加油 竟撞了交警
2020-09-29 17:0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徐某某骑着摩托车到街上一家烧烤摊去吃饭,徐某某到那边一共三个人,徐某某们点了一瓶白酒和一箱啤酒,徐某某大概喝了2两白酒,喝了三四瓶啤酒。吃完饭,那两个朋友自己走了,徐某某骑着摩托车想去加点油,刚走到那边的路口就看到一辆货车横在那边,那天晚上沛县交警大队组织联查整治三超,被害人就跟着单位的车去那个路口执勤,当时被害人背朝路口正在指挥一辆大车通行,徐某某看到后就刹车,但是没刹住就撞到查车的交警了,然后徐某某就什么都不知道了,醒后就在医院了,被害人身体也没有什么大碍。经协调,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协议。经鉴定,徐某某体内乙醇成份含量为200余mg/100ml血。

  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抽血后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为什么我们晚上可以这么自由的出行,不会像国外民众那样担心夜晚出门,就是因为晚上我们有辛苦的公安民警在维护我们的社会治安,降低社会的危险性。交警执勤,常常碰到交通肇事,更有甚者会闯卡妨害公务,执法有风险,大家少饮酒,也帮辛苦的公安减轻一份压力。岁月静好,是有人为你负重前行。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