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男子要账致人轻伤 把自己送进牢房
2020-10-27 17:44: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许某某开车来找甄某某要账,许某某说甄某某不按约定的时间还账,推搡了许某某好多次。甄某某说今天下午就给,许某某说甄某某不通人性,甄某某一听这话恼了,拿起桌子上的一瓶没喝完的矿泉水瓶子就朝许某某砸了过来,没砸到许某某,水溅了许某某一身。

  然后两人打了起来,许某某看到自己也打不过甄某某,就从后备箱里拿出来甩棍,许某某就用甩棍照甄某某身上头上打,甄某某用手挡着打了几下就被甄某某们工地上的人拉开了,甩棍也让人夺走了。不一会,派出所的就到了,就把许某某带到派出所了。经鉴定,甄某某的左小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许某某故意伤害甄某某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1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自古就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之说,欠钱不按时归还催要也没有问题,但是许某某不仅辱骂还殴打他人,行为就更加恶劣了,这样要钱,最后怕是钱要不到,还要赔偿他人了。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