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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屡次盗窃亲戚邻里财物 不思悔改获刑 警示:小偷小摸危害大
2020-11-25 16:45: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自2014年春天至2018年6月期间,闫某某先后在沛县各地,多次盗窃现金、烟等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多元。闫某某在盗窃的时候,很多情况下都选择盗窃邻居或者是自家亲戚的财物,有一次盗窃自己舅舅的银行卡,因为去银行试密码没有试出来,又把卡还给了他舅舅,他盗窃的过程中,也盗窃过洗发水、烧鸡、烤鸭等物。直至他盗窃他舅妈2000多元现金,报警之后,公安机关对闫某某立案侦查,案发后,闫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实施盗窃后,部分财物被被害人追回。

  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闫某某具有多次盗窃、坦白等情节。

  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多次的小额盗窃,亲戚邻里没有放在心上,只是说他几句作罢,可是闫某某不吸取教训,屡次盗窃不思悔改,最后盗窃数额越来越大,亲戚邻里只能寻求法律的帮助。面对小偷小摸我们要严厉警醒,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是防止犯罪嫌疑人一步步将自己推进深渊,毕竟欲壑难填。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