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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驾无牌摩托车 马上就被交警捉 警示:酒后守法禁驾
2020-11-27 15:20: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4月,邓某某在沛县某小区南门的饭店和朋友吃饭,当时喝的白酒,邓某某喝了大概有二三两白酒,散场后邓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朋友回家,当时邓某某开的摩托车没有车牌,到交警查酒驾的地方,交警看邓某某的摩托车没有牌照,例行检查,邓某某就被查获了,当时交警让邓某某吹气,后来民警带邓某某到医院抽血,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余mg/100ml。

  邓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抽血后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4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骑的摩托车没有牌照,还敢如此大胆,摩托车还没有汽车里面安全气囊之类的防护,稍微有个驾驶不慎摔倒了,受伤情况就很严重,拒绝酒驾,安全你我他。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