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蔡某某到粮食公司去卖麦子,蔡某某想进粮库想看看还有多少车能卸完,什么时间能轮到自己卖麦子,但是蔡某某没有戴安全帽。粮库的两个工作人员看到蔡某某时让蔡某某戴安全帽,禁止蔡某某继续往里走,他们吵了几句。在吵的过程中,蔡某某给杨某某打电话了,杨某某听到蔡某某跟人家吵架了,过了几分钟,杨某某开车拉着哑巴等人到了门口。蔡某某就对他们说去找那两个工作人员,蔡某某进门就指着工作人员说:“你刚才咋呼啥?”然后他们就打了起来。粮食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来劝架,却均遭受蔡某某等人殴打,造成5人轻微伤。
蔡某某、杨某某、哑巴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杨某某、哑巴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哑巴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哑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2019年3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哑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粮库工作人员为了安全,要求蔡某某戴安全帽,蔡某某不仅不听劝还要纠集他人殴打对方,行为恶劣。遇见事情多一份尊重和理解,生活会少很多矛盾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