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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诈骗金额巨大 数罪并罚 警示:失信是人生最大的破产
2021-01-13 09:3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这说明不管是做人还是做生意都需要诚信,诚信是立人之本,是一种极为宝贵的品格,一旦生意人失去诚信就会带来亏损的风险。

  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郝某某在从事粮食经营过程中,故意隐瞒资金不足,为了拆东墙补西墙还债,通过虚假承诺,采取预收粮食款或者骗取他人粮食的方式,对多人实施诈骗,共骗取崔某某等11名被害人粮食款合计人民币5768000余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郝某某带家人一起潜逃,直到2020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郝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做粮食生意为由,通过承诺到期还款、还本付息的方式,共骗取刘某某等10人钱款合计人民币5694000元,本金均未偿还,已支付利息合计人民币42000元。

  被告人郝某某明知自己已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骗取被害人给付的粮食、预付的粮食款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郝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经营粮食生意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郝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数

  “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这说明不管是做人还是做生意都需要诚信,诚信是立人之本,是一种极为宝贵的品格,一旦生意人失去诚信就会带来亏损的风险。

  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郝某某在从事粮食经营过程中,故意隐瞒资金不足,为了拆东墙补西墙还债,通过虚假承诺,采取预收粮食款或者骗取他人粮食的方式,对多人实施诈骗,共骗取崔某某等11名被害人粮食款合计人民币5768000余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郝某某带家人一起潜逃,直到2020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郝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做粮食生意为由,通过承诺到期还款、还本付息的方式,共骗取刘某某等10人钱款合计人民币5694000元,本金均未偿还,已支付利息合计人民币42000元。

  被告人郝某某明知自己已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骗取被害人给付的粮食、预付的粮食款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郝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经营粮食生意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郝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数罪并罚。2020年5月20日,沛县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对郝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对其作出刑事判决,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构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罪并罚。2020年5月20日,沛县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对郝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对其作出刑事判决,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