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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贼手伸入车窗 失窃金额近三万 警示:注意关好车窗
2020-12-30 17:34: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朱某某在沛县一家美容店门口看到一辆车的驾驶室窗户没关,遇事窃取了车内的现金。3月份,朱某某又在一家母婴店门口停放的一辆车内偷了现金,这辆车也是车窗没关。6月份,朱某某仍通过相同方式作案一起,这三起作案,朱某某盗窃合计人民币近3万元,失主把财物放在储物盒,还有车座下面等地方,可是窗户没关,不就是形同虚设了吗。

  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被追回部分赃款,发还了被害人,有酌定从轻情节;朱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满释放后不到一个月再次实施盗窃行为,有前科,在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期间作案两起,属于漏罪,有上述两个酌定从重情节。

  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很多车主会选择把车窗开一部分,给车通通风,尤其是在夏季,但是车窗不要开太大,不然就给窃贼可乘之机。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