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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打架—顺藤摸瓜—案犯难逃
2020-12-30 18:11: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9月,朱某某朋友喊他去喝酒,朱某某驾车去的,席间朱某某喝了两杯白酒,大约有四两。喝完酒,朱某某开车又去赶第二个场去喝酒,朱某某喝了一两瓶啤酒,喝完酒朱某某开车到街上,在朋友的店休息了一会,朱某某又去旁边的店铺玩,当时因为琐事和员工打了一架,员工就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查到朱某某,把朱某某交给交警,让朱某某吹气,然后就带朱某某去医院抽血检查了。经鉴定,朱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40余mg/100ml血。

  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赶场喝酒,去朋友店里玩还要和旁边店员工打架,治安管理发现相关线索,移送交警处理,酒驾的事实就暴露无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果盛情难却就酒后喊代驾,醉驾违法!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