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份以来,朱某某窜至沛县沛城镇、经济开发区和周边,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多起,均是寻找未锁轮锁的电动车,还有未拔车钥匙的电动车。看附近没人就把电动车牵走,然后卖至废品站,所得赃款都让朱某某花掉了。
被害人车辆被盗后及时报警,又在城区看到了自己的电动车,就联系警方配合调查,一直顺着线索走,就找到了废品站老板,从而找到了罪犯朱某某。
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近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朱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现在公安的侦查能力如此之强,遇到车辆被盗,及时报警,线索很快就会出来的,公安机关会以最快的速度破案,给被害人一个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