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0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采取翻墙手段,盗窃他人的香烟3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778元。被告人李某某将盗窃的香烟销售给王某某、李某甲,得赃款共计人民币951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1年4月30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采取翻墙手段,盗窃他人的香烟3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778元。被告人李某某将盗窃的香烟销售给王某某、李某甲,得赃款共计人民币951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