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0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裴某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裴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裴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裴某某高某某、燕某某、魏某某孩子办理转学为由,骗取人民币合计2.75万元及苏烟(大贡)1条,价值人民币280元。
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退还所有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1年4月30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裴某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裴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裴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裴某某高某某、燕某某、魏某某孩子办理转学为由,骗取人民币合计2.75万元及苏烟(大贡)1条,价值人民币280元。
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退还所有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