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贾某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贾某某享有的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贾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2018年4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沛县杨屯镇盗窃摩托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
2、2021年11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沛县杨屯镇某村李某某家中,盗窃其院内洗衣机一台及放在屋内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073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4月29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贾某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贾某某享有的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贾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2018年4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沛县杨屯镇盗窃摩托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
2、2021年11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沛县杨屯镇某村李某某家中,盗窃其院内洗衣机一台及放在屋内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073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