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0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C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沛县G518国道沿湖检查站时,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因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遂抽血待检。2023年3月8日,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3年7月20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C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沛县G518国道沿湖检查站时,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因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遂抽血待检。2023年3月8日,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