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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业务类检察官职权清单
2018-03-28 11:59:00  来源: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等四类司法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控告检察业务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决定举报、控告、申诉、申请赔偿、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受理、分流;

  2.决定对移送本院其他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案件进行催办、督办;

  3.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对信访突发事件、集体访、告急访、极端访、非访进行处置,做好重要敏感时期信访接待和排查稳控工作;

  4.建议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控告申诉案件;

  5.建议邀请律师参与化解重大疑难复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或建议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所办理的控告申诉事项进行评析;

  6.认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关于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的控告、申诉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认定本院办理的案件中不存在控告或申诉反映的违法行为,认定其他办案机关对违法办案的控告或申诉处理正确,作出决定并答复;

  7.建议对控告类信访案件审查提出启动终结程序;

  8.对上级院交办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9.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10.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建议向下级院交办重要信访案件;

  2.决定督办重要控告案件;

  3.对下级院办理控告案件进行调研指导,提出评查建议和评查意见;

  4.建议对下级院报送终结的案件予以终结或不予终结。

  举报线索管理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对移送本院相关承办部门的举报线索进行提醒、催办、督办;

  2.提出举报线索初核意见和工作方案;

  3.对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后,决定同意不立案意见;

  4.对举报人不服本院侦查部门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决定同意不立案意见;

  5.建议启动终结程序;

  6.决定对举报失实予以澄清,建议奖励举报人,提出保护举报人的建议、措施;

  7.对上级院交办的举报线索提出处理建议;

  8.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9.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对下级院备案的要案线索提出审查意见;

  2.对下级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复查后,决定同意下级院复议决定;

  3.决定督办举报线索;

  4.对下级院举报线索管理进行调研指导,提出评查建议和评查意见;

  5.建议对下级院报送终结的案件终结或不予终结。

  刑事申诉检察业务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对属于控申部门办理的各类刑事申诉案件,决定受理;

  2.决定委托进行文证审查或重新鉴定;

  3.建议采取公开审查的形式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4.决定延长办案期限;

  5.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

  6.建议对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

  7.办理刑事申诉复查案件并提出复查意见;

  8.决定中止、恢复审查,建议终止审查;

  9.建议邀请律师参与化解重大疑难复杂刑事申诉案件,或建议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评析;

  10.建议启动终结程序;

  11.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12.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建议委托或指定下级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2.建议对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提出抗诉或不提出抗诉;

  3.对下级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进行调研指导,提出评查建议和评查意见;

  4.建议对下级院报送终结的案件终结或不予终结。

  国家赔偿检察业务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决定受理申请国家赔偿或赔偿监督案件;

  2.决定对国家赔偿类案件立案或不立案;

  3.决定委托进行文证审查或重新鉴定;

  4.建议采取公开审查的形式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5.建议给予或不给予国家赔偿,建议赔偿的方式、项目、金额;

  6.决定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不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7.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建议提请上级院审查提出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意见;

  8.建议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及救助金额等;

  9.建议邀请律师参与化解重大疑难复杂赔偿类案件,或建议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国家赔偿类案件进行评析;

  10.建议启动终结程序;

  11.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12.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受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2.决定对各类国家赔偿监督案件立案或不立案;

  3.建议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不提出抗诉;

  4.对下级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进行调研指导,提出评查建议和评查意见。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涉及案件管辖的处理决定;

  2.决定人员回避;

  3.决定终止审查;

  4.决定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案件;

  5.决定上级院交办或督办案件的处理意见;

  6.决定对拟终结的信访案件层报上级院审查作出决定;

  7.决定对引起重大信访事件责任人进行追责;

  8.认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关于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的控告、申诉有事实或法律依据的,认定本院办理的案件中存在控告反映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其他办案机关对违法办案的控告处理错误的,决定纠正;

  9.决定邀请律师参与化解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所办理的控告申诉事项进行评析;

  10.对重大信访事件作出处置决定;

  11.决定初核及初核工作方案;

  12.对举报人不服本院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决定移送侦监部门办理;

  13.对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后,决定不同意侦查部门意见,要求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或者移送侦查部门重新初核,或者移送侦查部门立案;

  14.决定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和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

  15.决定立案复查及立案复查案件的处理意见;

  16.决定邀请律师参与化解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评析;

  17.决定是否给予国家赔偿,赔偿方式、项目及数额;

  18.决定提请上级院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就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主体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19.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请上级院提出抗诉;

  20.决定撤销本院作出的赔偿决定;

  21.决定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及金额等;

  22.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研究决定对下级院书面请示的答复意见;

  2.决定向下级院交办信访案件;

  3.决定撤销下级院对信访案件的处理决定;

  4.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复议申请后所作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决定移送侦监部门办理;

  5.决定要案举报线索的处理;

  6.决定委托、指定下级院办理案件;

  7.决定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8.撤销或者变更下级院作出的国家赔偿案件决定;

  9.决定组织案件评查,作出评查处理决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