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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监督管理业务类检察官职权
2018-03-28 12:00:00  来源:
  案件监督管理岗位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案件监督管理业务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审查决定案件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监控,针对监控中发现的司法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

  3.组织案件质量评查,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检察官及时整改;对于检察官经督促仍不及时整改反馈的,在报告检察长的同时,移送本院检察官考评惩戒部门处理;

  4.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审核汇总和运行态势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业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5.对检察官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案卡填录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错填、漏填、不及时填录案件信息等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决定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

  6.审查监督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对应公开不公开、不应公开而公开或公开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7.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基层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报请的拟不许可律师会见案件,提出是否同意不许可律师会见的意见;

  2.组织开展案件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检察长要求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3.对基层院开展业务考评,提出点评意见和基层院业务考评等次建议。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研究确认检察业务考评意见;

  2.研究确定检察官考评惩戒意见;

  3.决定通报本院案管部门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检查情况;

  4.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批准同意或不同意基层院不许可律师会见的意见;

  2.决定通报市院案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评查、专项检查情况;

  3.审核、确认对基层院业务考评的等次及点评意见。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