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职权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审查决定案件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监控,针对监控中发现的司法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
3.组织案件质量评查,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检察官及时整改;对于检察官经督促仍不及时整改反馈的,在报告检察长的同时,移送本院检察官考评惩戒部门处理;
4.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审核汇总和运行态势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业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5.对检察官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案卡填录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错填、漏填、不及时填录案件信息等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决定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
6.审查监督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对应公开不公开、不应公开而公开或公开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7.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基层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报请的拟不许可律师会见案件,提出是否同意不许可律师会见的意见;
2.组织开展案件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检察长要求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3.对基层院开展业务考评,提出点评意见和基层院业务考评等次建议。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研究确认检察业务考评意见;
2.研究确定检察官考评惩戒意见;
3.决定通报本院案管部门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检查情况;
4.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批准同意或不同意基层院不许可律师会见的意见;
2.决定通报市院案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评查、专项检查情况;
3.审核、确认对基层院业务考评的等次及点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