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研究岗位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政策业务事项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法律政策研究业务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对重大、典型、疑难案件或多发性类案进行研究分析、组织专家咨询,提出案件咨询意见,编写典型案例;
2.对本院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3.对提请检委会审议议题提出审查意见,对所涉法律政策问题提出研究参考意见;
4.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
5.对台方及我方司法文书、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决定代为送达、通报讯息或委托送达;
6.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决定就有关案件或事项向上级院请示;
2.决定向上级院报送典型案例;
3.决定检委会委员的回避;
4.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研究决定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或事项的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