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本院受理的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或者对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发现有违反自愿原则,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进行监督,对虚假诉讼依法予以监督;
二、对法院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三、对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四、对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对于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而负有监管、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六、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