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1、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2、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3、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4、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5、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的控告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8、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9、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10、前款规定的信访事项由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