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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沛县院:主动作为,多元救助,情暖寒冬
2021-02-02 10:5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沛县院第六检察部控申部门,向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韩某丙的未成年女儿韩某甲发放了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沛县政法委副书记赵义,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宜华,救助申请人韩某甲、代理人韩某乙及所在杨屯镇孔庄村委会副主任王存贵,控申检察部门全体人员参加了救助仪式。

  韩某甲(女,15岁,八年级在读学生)系犯罪嫌疑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诈骗、非法拘禁案被害人韩某丙女儿。2019年2月23日,马某某伙同让旬某采取虚构办理购买手机分期贷款不用还款的事由联系韩某丙,诈骗韩某丙人民币5900元。由于韩某丙办理手机分期贷款逾期未还,2019年3月25日下午,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等人将韩某丙拉至沛县好人广场处,限制其人身自由,言语威胁并扣押韩某丙身份证后让韩某丙离开。韩某丙于2019年4月11日下午死亡。2021年1月7日,申请人韩某甲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沛县院申请救助。

  听证会上,韩某甲代理人韩某乙陈述了其申请理由,村干部王存贵介绍了其家庭情况,案件承办人王继昌详细介绍了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情况:2008年4月18日,韩某甲母亲姜某某与韩某丙离婚,至今杳无音信,由父亲韩某丙抚养。2019年4月韩某丙去世后,韩某甲成为事实孤儿,同爷爷、奶奶生活,韩某甲系未成年人,在校读书,无生活来源;爷爷受到刺激,生活不能自理;奶奶患冠心病、糖尿病、胆囊炎,靠药物维持生命,全家系低保户。案发后,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及其家人没有赔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2020年1月7日,韩某甲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沛县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沛县院控申部门迅速联系本院刑检部门承办人及侦查机关,了解韩某甲家庭生活情况。经查,韩某甲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加大救助力度的意见,检察机关对贫困户、未成年人应加大救助力度,根据救助申请人韩某乙家庭状况及受损程度,沛县院决定救助申请人韩某甲人民币5万元。

  为使救助效果最大化,1月11日,沛县院召开韩某甲国家司法救助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听证员们意见,接受评议,听证员们建议该院可将司法救助金交村委会保管,按需发放,此外,也要结合韩某甲的特殊情况,协调学校予以特殊照顾,减免学杂费,提供助学金等帮扶项目。

  结合听证员们意见,考虑到韩某甲系未成年人,无监护人,在与其协商后,经韩某甲同意,报院领导审核后,1月28日,沛县院向韩某甲发放了2万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作为应急,剩余3万元交由沛县杨屯镇孔庄村居委会代为保管,待韩某甲考上技校后,一次性发放给韩某甲。

  在救助金发放仪式上,沛县政法委副书记赵义亲切的询问了韩某甲的生活、学习情况,并勉励其勇敢、坚强的面对生活,沛县政法委和沛县检察机关将会在最大范围内,给予帮扶。沛县院张宜华副检察长表示,待韩某甲考上技校后,该院可以协调学校为韩某甲减免学费,并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韩某甲及代理人韩某乙对检察机关的帮扶表示感谢,杨屯镇孔庄村委会副主任王存贵也表示其村委会将严格监管剩余的3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使其发挥出最大效果。

  目前,该院已启动相关程序,向沛县人民法院申请变更韩某甲的监护权,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韩某甲办理事实孤儿,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