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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沛县院:沈善文检察长主持召开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会
2020-10-26 17:39: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沛县院召开孔某、韩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会,救助申请人孔某及所在居委会党总支书记甄在国,韩某某及所在居委会党总支书记高绪刚参加了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沛县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沈善文主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王吉永(栖山镇副镇长兼胡楼村党总支部书记)、市政协委员苏莎莎(县妇联主席)、人民监督员魏翠及县政法委副书记赵义、县民政局局长韩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王安玉、县残联副理事长华敬权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沛县院检察开放日特邀人员12人参加了旁听。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沛县院就申请人孔某、韩某某的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申请理由是否成立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原案承办检察官王小玲简要介绍了案件的基本事实:2019年2月15日21时许,常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韩信路由东向西行驶,因未确保安全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当行至汉源中学附近时,与由北向南过马路的孔某、韩某某相撞,致孔某、韩某某受伤。经鉴定,孔某左胸部及双下肢损伤程度均属重伤二级;头部及左上臂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一级,腰部及盆部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韩某某休克及右踝关节损伤程度均属重伤二级,脊柱及肢体长骨骨折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一级,下颌骨、左关节盂、左手掌骨骨折及左肩关节脱位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常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5.0mg/100ml血。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孔某、韩某某均负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3月19日,我院依法将该案起诉至沛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6日,沛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常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随后,案件承办人王继昌介绍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情况:孔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沛县人民医院和徐州仁慈医院住院治疗时间10个月,现已花费合计人民币60余万元,且右大腿高位截肢,左腿形成骨髓炎截胫骨10厘米,后续治疗仍需大量资金。因常某某系醉驾,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虽然沛县人民法院主持做出民事调解书,但因常某某无执行能力,未执行到财产,且法院已做执行终结处理。孔某父亲原是煤电公司合同制工作人员,因身患疾病,已解除劳动合同;母亲常年吃药,丧失劳动能力,在家务农为生。为治疗伤病,孔某家庭负债累累,且孔某缺乏自理能力,需要专人照顾,其一家三口人员均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十分困难。韩某某在沛县人民医院、徐州中心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医院治疗数月,花费40余万元,后续治疗仍需花费大量资金。韩某某家庭生活条件差,因无法从常某某处获得赔偿金,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听证过程中,听证员们在对各方进行提问、充分了解本案的情况后,进行了闭门评议,经听证员们充分评议,全国人大代表王吉永代表听证员们宣布评议结果:沛县院对孔某、韩某某的司法救助工作,让受害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又能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更是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力举措,也希望孔某、韩某某能够身残志坚、自强不息。主持人宣布:沛县院会同江苏省院、徐州市院联合救助孔某人民币12万元,联合救助韩某某人民币6万元。

  听证会最后,徐州忠意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文静当场表示,可以结合孔某及其父母自身的特长,为孔某及其父母安排相应工作。听证会取得圆满效果。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