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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驾车肇事致妻死亡是否构成侵权
2018-11-12 10:3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李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312国道时,与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事故造成驾驶员李某及车上乘客王某等四人全部死亡。李某与王某系夫妻,车上乘客中还有二人的儿子及亲戚。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王某的父母将李某的父母、张某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的父母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与张某对各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评析: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丈夫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妻子王某死亡,该行为是否构成夫妻间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主观过错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表现为故意或过失两种形式,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只需存在一般过失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夫妻之间应当和谐恩爱、互睦互助,对彼此更应宽容谅解,夫妻之间的侵权不能仅从一般标准评判,还应从道德方面考量,本案中不宜因一般过失即认定夫妻侵权赔偿,而应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李某的行为确实导致了全家及亲戚死亡的惨痛后果,但不能因为后果严重或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就认定李某对王某的死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李某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明显违章行为,不能因此认定其主观上对于危险结果存在重大过失,其行为不符合夫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综上,法院认为,李某不应对本案事故中王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王某父母的该项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