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某与孙某系朋友关系,孙某曾向周某借钱并用金首饰抵债,周某认为孙某仍欠一万元,向其索要多次均无果。某日,周某到孙某家索要债务,孙某不在,周某就向孙某母亲讲明来意。孙某得知后便联系周某,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约定带人到指定地点解决问题。周某将此事告诉二人共同朋友毛某,后周某乘坐毛某车子到约定地点,孙某、任某与周某发生厮打。对于厮打过程,双方说法不一:周某一方称到场后尚未下车,即见任某手持长刀到车前,拉车门摆出欲刺戳周某的架势,周某见状从另一侧逃跑,下车后被孙某抱住,此时任某持刀过来,自己在慌乱中摸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该二人挥舞,后发现该二人受伤;孙某一方称周某等人驾车到达现场后,自己二人刚到该车附近,周某即打开车门持刀将自己二人戳伤。周某发现孙某受伤倒地后,双方停止厮打并拨打120。经鉴定,孙某颈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任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评析】该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为宜。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作绝对不起诉为宜。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构成防卫过当,仍应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1)根据现有证据仅通过双方通话、短信等言语上的争执,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在赴约前即产生互殴和伤害故意;(2)双方对见面后的事实经过虽各执一词,但即使采信犯罪嫌疑人周某一方的辩解和证言,认定任某持刀作出欲刺戳周某的架势,但也仅仅是摆出该架势而已,并未真正动手对周某实施加害,事实上周某也并未受到任何伤害,其在该种情形下周某实施的持刀挥戳行为致一重伤二级、一轻伤二级,尤其是针对赤手空拳的孙某实施的致其重伤的加害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