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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连续犯 能否适用累犯除外规定
2018-11-30 15:1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被告人卢某系1996年8月25日出生。卢某因2014年8月31日至2015年7月实施盗窃14笔共计8000余元,其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服刑期间发现其曾经于2014年6月19日实施入户盗窃1400元的漏罪,后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3月9日卢某被刑满释放后又实施盗窃2万余元。

  [评析]卢某的第一、二份判决书认定的前罪系跨越18周岁的连续犯,2017年又实施后罪,其是否构成累犯,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卢某前罪中的部分盗窃行为发生在18周岁以前,前后两份判决中涉及的盗窃行为不能分开评价,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前罪整体评价为未成年人犯罪,按照累犯除外规定,不认定其成立累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卢某能否适用累犯的关键在于对18周岁以后行为的法律评价,只要发生于18周岁后的行为依法可以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实施后罪符合累犯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累犯。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的前罪虽然跨越18周岁,但能够相互区分,且均单独构成犯罪。本案卢某实施的前罪中的漏罪可以单独评价为入户盗窃型的盗窃罪,其他14笔盗窃行为也可以单独评价为盗窃罪。特别是卢某未满18周岁的盗窃事实在第二份判决中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已满18周岁的盗窃事实在第一份判决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其成年后的盗窃事实有着明确清晰的刑期评价。

  其次,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累犯的关键在于对18周岁后行为的法律评价。卢某已满18周岁实施的14笔盗窃事实。在第一份判决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成立累犯的前罪条件已经符合刑法规定,根本无须再考虑其前罪未满18周岁时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且,卢某前罪中实施的大部分盗窃行为均是在其心智比较成熟的成年后实施,体现了其成年后在自由意志下的理性决定。从卢某实施的客观行为和主观人身危险性的特殊预防必要性的角度出发,只要其实施的后罪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实施且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应认定为累犯。

  最后,从罪责刑相适应角度,被告人也应认定为累犯。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