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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支付宝贷款并欺骗转款的行为定性
2018-11-30 15:20: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被告人蔡某与被害人丛某系朋友关系,蔡某以手机没电为由借取丛某手机,在丛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向手机支付宝“蚂蚁借呗”贷款项目成功申请贷款人民币30000元。后蔡某向丛某谎称该笔款项系自己亲属转账给自己的钱款,要求丛某将该笔款项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丛某将该30000元转入蔡某银行账户后,蔡某全部消费使用。

  【评析】

  围绕蔡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蔡某实施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蔡某实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而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

  第二,观点二认为被害人丛某系“不知情交付”,违反了被害人丛某的意志;被害人此时属于蔡某所利用的“无意识的工具”,蔡某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该观点忽视了蔡某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使丛某陷入错误认识,将财产主动交付给蔡某这一明显的诈骗罪构成特征。

  第三,在本案中,蔡某冒用受害人身份,登录支付宝平台骗取钱款至被害人账户,此时被害人已实际占有该钱款,后蔡某又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将钱款转入其账户,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具有给付的主动性,具备处分意识,符合诈骗罪之构成要件。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