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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涉及侵犯第三人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2019-03-08 17:10: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卢某与姚某是A区B乡B小学的同事且同住B乡。2017年3月的一天,姚某在包括B乡乡政府、B乡主要道路、B小学在内多个地点张贴名为《写在A区广大干部、群众的一封信》100多张。该信主要内容为举报B小学校长顾某。部分内容为:“B小学自从顾某做校长以来,教学质量一年不如一年,管理混乱,赌博成风,搞女人等几乎成了气候……五、顾某道德沦丧。长期与B小学一女老师鬼混。导致该女老师家庭破裂,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两人有时在校长室鬼混影响正常上课,甚至不上班,在师生中影响极坏。”后顾某被教育局给予相关处分。

  卢某认为姚某张贴的举报信中“长期与B小学一女老师鬼混,导致该女老师家庭破裂”的相关内容即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因为B小学女教师中仅自己一人为离异家庭。遂诉至法院要求姚某承担侵权责任,并在媒体公开道歉。被告姚某认为举报信中的B小学家庭破裂女教师并非特指原告,且自己的主观目的在于举报顾某,无其他目的。

  [评析]

  本案存在的争议点在于:1、举报信中“B小学一女老师”能否认定为就是原告卢某?2、被告的举报信中内容是否达到侵权标准?

  名誉权的侵权形式主要有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本案中涉及的形式应为诽谤。如何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一、要有确定的被侵权对象;二、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行为人违法行为与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被告姚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卢某的名誉侵权。理由如下:一是关于“B小学一女老师”能否认定为就是原告卢某,笔者认为可以认定。首先姚某与卢某为B小学同事,双方在一起工作。对该校的女老师(该校一共8名女老师)家庭情况是了解的。其次,8名女老师中仅原告卢某一人家庭为离异。本案所涉及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认定该对象确定。二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关于名誉权的保护。三是行为人的主观有过错。过错的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案被告姚某辩称自己主观目的为举报顾某,但是其对卢某的单位及家庭信息是明知的,在举报信中的描述,在周围人看来是可以认定为卢某的。故其存在过失有过错。四是行为人违法行为与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姚某张贴举报信的地点包括卢某的单位、家庭所在地,是卢某主要的工作生活场所。卢某单位同事及家庭周围的人在此情况下,很明显会降低对卢某的社会评价,对卢某的名誉产生影响。故笔者认为本案可以认定姚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