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国庆期间,王某越障横穿某新开通的封闭快速路时,在主道与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约5分钟后,李某驾驶的车辆行至事发地碾压王某,发生二次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获赔后,王某的丈夫和儿子起诉道路工程发包方、施工方、管理方,要求赔偿损失。
[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道路工程的发包方、施工方、管理方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审判员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此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地面施工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施工人承担责任与否的前提是其是否能够证明在施工现场设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本案中,施工人按照相关部门会议纪要,并在相关部门共同组织配合下完成了主道切换开通,在辅路与主路之间设有石墩、水马隔离,在主道进口处及辅道进入主道处均设有禁止行人通行标志,能够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
同时,针对原告方认为现场水马无明显反光标志、石墩空隙足以让行人通过,因此南北村落村民经常横过该快速路,具有安全隐患的观点,审判员认为,安全措施水马、石墩及行人禁行标志并非当天所设,涉案工程历经数月施工,快速路主道开通亦有一周时间,且快速路禁止行人通行,周边村民应当知晓;距事发地点一千米左右设有地下通道,王某未经该通道,而是违反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就近由南向北穿过辅道,又跨越快速路中央绿化隔离带后横过道路,造成事故,对损害后果具有重大过错。而道路工程的发包方、施工方、管理方均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安全防范义务、警示义务,对损害后果无过错。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