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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丨合同被转包游客途中受伤如何定性
2018-10-12 16:0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史某向甲公司支付旅游费360元,双方建立了包价游览景点的旅游合同。之后,甲公司未经史某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了乙公司。旅途中,史某等人乘坐乙公司租用的李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前往旅游景点,与第三人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一名游客死亡,史某等多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三人王某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史某等人无责任。史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8天,共支付医疗费用64645.10元。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乙公司对史某全部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应按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赔偿史某全部损失的50%。第三种观点认为,甲、乙二公司应对史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司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亦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应受史某与甲公司之间旅游合同的约束。李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是乙公司租赁用于提供交通运输等旅游辅助义务的,其服务是乙公司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延续,是代表乙公司的行为。李某未能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史某受伤,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史某与甲公司就包价游览景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向甲公司交纳了旅游费360元,并根据安排乘坐旅游车辆出行,足以证明史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甲公司未经史某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乙公司,系违约行为,其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发生转移的效力。故甲公司作为旅游合同的相对方,对史某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我国《旅游法》规定,由于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履行辅助人,其所驾驶的客运车辆与第三人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旅游者可以基于旅游合同关系,直接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故,甲、乙二公司应对史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安宏杰